1.为什么出台这个《管理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保障农村住房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当前脱贫攻坚战中解决群众“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重要一环。我市自2013年以来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2014年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资金拨付流程、绩效考评结果运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2016年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台了本办法。
2.《办法》起草的依据是什么?
2016年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第十六条规定“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
2015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第四条规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3.《办法》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修订资金拨付流程。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相关区。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二是明确资金补助标准。中央、市级补助标准按照《实施方案》执行;区级补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实施方案》规定的补助标准。
三是规范资金监督检查。财政、建设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