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制度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对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暂行办法》出台前,社会救助相关资金管理方式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适应分项资金管理与社会救助项目整合的需要。二是适应按比例负担资金与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要需要。三是适应资金管理方式与预算公开、资金监管新要求需要。2.《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依据是什么?
2017年6月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第十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2015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第四条规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提出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对于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确保合理权重……做到既要调动地方积极性,又要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特点?
一是明确了补助资金范围。办法规定补助资金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境家庭儿童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工作以及发放物价补贴、年底一次性补贴、春节过节费、取暖补贴所需的补助资金。
二是调整了资金分配方法。根据国发〔2014〕71号精神,参考中央和山东、河北等省做法,将按比例分配资金改为按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区困难群众救助数量、各区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确保各区转移支付资金现有规模不减少的情况下,根据因素分配增量资金,提高了资金分配精准性和使用效益。
三是加强了资金统筹使用。办法规定了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可将补助资金与本级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进一步提高了各区资金调剂能力,可以增加救助资金有效供给,发挥救助资金合力,也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和现行预算管理规定。
四是规范了部门职责。办法对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可以有效避免部门之间因职责模糊交叉,带来的推诿扯皮现象。办法规定市民政局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区民政局或街道、乡镇负责资金发放和具体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