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对《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35号)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规定,自2016年起,我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及事故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资金投入。为适应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要求,2018年11月,市政府整合11个部门的13项职能,组建市应急管理局。面对新机构、新职能和新要求,应急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领域建设需要财政资金大力支持。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亟需对原文件的资金支持范围进行调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从原来的16条,减少为15条。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是按照机构改革的职能调整,将《办法》中“安全监管局”的表述全部改为“应急管理局”。二是调整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这是本次《办法》修改的重点。其支持范围由原来的七款增加到八款,增加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与原《办法》的关系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资金来源渠道、管理机制、资金负担比例以及文件的主体框架保持与原《办法》基本一致,不涉及新增财政预算安排。重点修订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适应机构体制改革要求,理顺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从财政、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二是为更好适应应急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将应急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领域列入到支持范围。同时,结合近几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对原《办法》部分细节进行了微调,使文件更“接地气”,更具可操作性。
新《办法》出台后,《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