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4-06 18:54
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其中对《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为促进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9年3月,按照《通知》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按照文件规定的上限确定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同时,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印发了《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按照《公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发布了《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共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