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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预〔2015〕63号
各财政局,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地税登记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92号)转发给你们。我市与中央结算划转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享或分担,并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