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基指〔2022〕76号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天津市调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财办综〔2022〕2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有关意见的函》(津住建房市函〔2022〕241号)及你区政府来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调整你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直达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你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 万元,其中,调整2021年补助资金 万元、调整2022年补助资金 万元;调整后你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 万元(具体项目代码及专项资金名称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为准),支出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本次调整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区在下达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并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监督。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2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用好中央试点政策支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房市〔2021〕50号)等规定专款专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调整资金分配明细表(不分发)
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调整资金分配明细表(分发)
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2022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