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19〕84号
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加快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推广应用,现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附件1),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在全市范围内启用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附件2)、《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附件3)、《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一联,附件4)、《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一联,附件5)。同时,启用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6),配合电子医疗收费票据使用。
二、使用新版票据代替旧版票据
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新版《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代替旧版《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和《门诊挂号诊察专用收据》,使用新版《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代替旧版《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和《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结合医疗收费系统升级改造、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等实际工作情况,自本文印发之日至2020年底设置为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和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并行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版票据并行使用,过渡期后按规定一律使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
三、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部门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负责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与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的标准接口开发,实现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提供全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票据信息下载等信息化渠道建设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系统推广应用方案,负责组织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及上线应用推广。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负责制定医保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的接口标准,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并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上线应用工作,组织做好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与旧版票据的代替衔接工作。
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上线应用工作,组织做好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与旧版票据的代替衔接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在2020年9月30日前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在并行过渡期后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原医疗收费票据的核准、销毁手续。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按照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求,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及相关等内容,做好与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的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衔接。
四、加强电子票据报销应用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新、旧版代替衔接和电子票据改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交款人对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和医疗电子票据的认知,引导交款人将自行取得医疗电子票据作为优先选择,协助交款人向医保部门提供医疗信息,不断提升医疗收费服务便捷化水平。各医保部门、各用票单位要加强医疗电子票据应用,依法依规做好医疗电子票据入账管理工作。
五、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和单位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反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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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